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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设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思考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06-26

周凯

(中国传媒大学 政治与法律学院,北京 100024


我国的《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已经有28年没有修改过。这种情形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我国的很多法律自颁布后因为各种原因修改过多次,我们试想一下,20世纪80年代后颁布的法律有几部没有修改过?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过2次,1993年的《公司法》修改过3次,1997年的《刑法》至今修改过8次。而作为一部与公民个人财产息息相关的民事法律的继承法却一次都没修改过。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它是一部非常实用的法律,在中国经济社会发生剧烈变动的时代,一部全文仅有37条的法律,在长达28年的时间里能够适应公民继承遗产的实际需求,可以说这真是立法者的骄傲。

然而,近年来,修改继承法的呼声也日趋高涨,继承法本身确实面临一些问题。目前,继承法正在酝酿修改过程之中。

那么,我国的《继承法》本身存在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比较明显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比较的狭窄,法定继承人顺序规定的太少。当然,继承法还存在诸如完善遗产范围、遗嘱的效力判定等其他需要修改的问题,但这并不是本文论述的议题。

一、外国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比较

笔者试比较了法国、德国、瑞士、巴西、意大利等有关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发现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外国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都比我国继承法规定范围要广泛。

1、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旁系血亲范围广。

《法国民法典》第731条:“死者的遗产,按照以下确定的顺序与规则,归属于死者的子、女与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旁系血亲及其健在的配偶。” [1] (P204) 初看,好像法国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一致,实则不然。因为其旁系血亲的范围比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属于旁系血亲的仅限于兄弟姐妹。而法国法第738条规定的旁系血亲范围没有限制,而是以罗马法亲等制作为计算依据,从己身为例,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亲等,与叔伯姑舅姨为三亲等,与堂、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以此类推。也就是说,法国法规定的旁系血亲继承范围不要说有叔伯姑舅姨,甚至包含了堂、表兄弟姐妹这样四亲等范围内旁系亲属。

在代位继承方面,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法国法第742条的代位继承则还包含被继承人旁系血亲中兄弟姐妹的子女与直系卑亲属。

2、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范围

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是,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3)在继承开始时不再生存的直系卑亲属,由因其而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的直系卑亲属取代(代位继承)”。第1925条:“(1)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和父母的直系卑亲属。(3)继承开始时父或母不再生存的,由死亡人的直系卑亲属依关于第一顺序继承的规定取代死亡人。……”第1926条:“(1)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和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 [2] (P451-453) 第1928、1929条分别规定的是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第五顺序及以外的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出,德国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远比我国继承法广泛得多,五亲等以外的远亲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3、瑞士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瑞士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有一个特点,就是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从法律规定看出实际是有顺序的。《瑞士民法典》第457条:“(1)被继承人的最近继承人为其直系卑血亲。(3)子女死亡,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以亲系亲等为序。”第458条:“(1)被继承人无直系卑血亲的,遗产由其父母系继承。(3)父或母死亡,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以亲系亲等为序。”第459条:“(1)被继承人既无直系卑血亲,亦无父母系的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祖父母系继承。(3)祖父或祖母死亡,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以亲系亲等为序。” [ 3 ] (P127-128 )

4、巴西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独具特色

巴西民法典的特色是把配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在不同顺序中,确保配偶在不同顺序中的继承权。《巴西民法典》第1829条:“法定继承按如下顺序授予:

(1)与生存配偶同顺序的直系卑血亲,……;

(2)与配偶同顺序的直系尊血亲;

(3)生存配偶;

(4)旁系亲属。” [4] (P287)

该条的注解是,首先,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其次,当被继承人没有直系卑血亲时(如被继承人没有子女且不存在代位继承情形),才由配偶和被继承人的直系尊血亲继承;再次,当被继承人没有直系卑亲属和直系尊亲属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最后,当被继承人没有直系卑亲属和直系尊亲属,并且被继承人即使有配偶,但是其配偶不符合民法典第1830条规定的生存配偶时,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继承。

5、意大利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广泛且最明确

《意大利民法典》第565条:“于法定继承场合,继承财产依本章所定的顺序及规定,对配偶、婚生及非婚生的卑亲属、婚生尊亲属、旁系血亲、其他血亲及国家。”[5] (P565) 结合该法典第566、568、569、570、572、581、582、583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首先,配偶与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继承;其次,在被继承人未遗留子孙的情形下,由配偶、被继承人的婚生尊亲属(一般为父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一起继承;再次,当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尊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形下,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最后,是关于其他血亲的继承,在被继承人没有子孙、父母、其他尊亲属、兄弟姐妹或者他们的卑亲属时,由被继承人最近的血亲继承。

意大利民法典还明确规定继承人范围在六亲等内,六亲等以外的血亲不能继承。

6、葡萄牙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规定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葡萄牙民法典深受德国法的影响,从该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看,笔者认为比意大利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内容要清晰、易懂。《葡萄牙民法典》第2132条:“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血亲及国家,且按本编所载之顺序及规则而继承。”第2133条规定:“一、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 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

b) 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

c)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d) 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

e) 国家。”[6] (P388)

另外,上述各国民法典对于配偶的继承权十分重视,不同的只是在具体法条的编排体例有所区别,如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意大利法关于配偶的继承权就专门单列章节设立,如德国民法典第1931条规定了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即生存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在与第一顺序的血亲亲属共同继承时,应继承遗产的1/4,与第二顺序的血亲或祖父母共同继承时应继承遗产的1/2。巴西民法典虽然没有把配偶的继承权单独设立,但是特别注重保护配偶的居住权。巴西民法典第1831条:“不管采取何种财产制,在不损害有权分享遗产之人的前提下,应确保生存配偶对用作家宅的不动产的居住权,只要它是财产清单里唯一具有此种性质的财产。”葡萄牙民法典则另辟蹊径,把配偶与不同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在一起规定。

二、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继承法规定看,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只是近亲属范围,相当于罗马法亲等制中二亲等范围,远比上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狭窄。我想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呢?是思想观念,是中国人的亲亲相授,遗产留给自己最亲近的人的观念根深蒂固。
我国从1970年代初开始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到1970年代末期实施更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到现在已经30多年了,现在的独生子女自己都已经成家了。在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在农村,也有一部分家庭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名城市妇女是独生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亦先后去世,该妇女没有结婚,后来也去世(亦未留有遗嘱)。问: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现有规定,该妇女的遗产由谁继承?

答案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没有。那么,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该名妇女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这种情形未来绝对会出现。

继承遗产是人类财产传承的重要途径。被继承人把遗产传给自己最亲近的亲属是一种本能,被继承人在生前想的最多的最挂念的就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这其中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一般都是被继承人不二的选择(极少数情形下除外)。

问题是当法定继承人中第一、第二顺序都没人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该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其实也许该继承人还有其他亲属,如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但是却排除在继承人之外了。

也许有人会说,我所设定的情形不会出现,前面那名妇女一旦出现无继承人的情形,她完全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解决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问题。我要说的是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人性化的设计理念会更好的填补法律的漏洞。我们不能想当然去要求被继承人都能按照立法者设想的情形去做什么或者怎么做,而是从制度层面去完善存在的漏洞。

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把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列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罗马法亲等制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较为合理的方法,特别是相比寺院法亲等制来说,罗马法亲等制在计算旁系血亲关系上比较科学。直系血亲,如父母子女属于一亲等,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属于两亲等,叔伯姑舅姨属于三亲等,与侄子(女)、外甥(女)亦是三亲等。

我们参考上述六个国家的民法典,不难看出法定继承人范围不仅包括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而且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堂、表兄弟姐妹,即四亲等范围内的旁系血亲。

如果我们不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设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将来必将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形呢?因此,从立法上探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无疑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从立法技术上说,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设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没有什么难度的,具有可操作性。而从立法政策层面分析,则主要考虑修改法律条款,是否顺应现实需要?是否契合我国的传统?对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何种影响?,增设法定继承人顺序在财产数额差距巨大的不同被继承人之间有无差异等等。

首先,修改继承法,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设法定继承人顺序,完全顺应我国社会现实需要。我国家庭现在基本上都是父母、子女为核心的小家庭,其中有很多还是独生子女家庭,三口之家。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很多家庭都没有,该顺序虽说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因为年龄因素,能够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情形都是属于特殊情况,如被继承人去世较早,在被继承人因年老生病正常情形下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就不存在了。因此,适当增设第三顺序继承人是有必要的。

其次,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设法定继承人顺序也不违背我国的继承传统。从中国传统看,叔伯姑舅姨和侄子(女)、外甥(女)的关系是比较亲近的旁系血亲,特别是叔伯姑与侄子(女)关系相对更近,过去兄弟之间如果谁家里没有男孩,往往从有多个男孩的家里过继一个男孩到没有男孩的叔伯家当儿子,叔伯关系亲密程度可见一窥。因此,叔伯姑舅姨和侄子(女)、外甥(女)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符合民族传统,民众易于接受。

第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设法定继承人顺序对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是一个良性影响。中国人的传统都是希望将财产留给自己的亲人,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设法定继承人顺序满足了被继承人的心愿,填补了法律漏洞,促进了家庭和社会和睦,实现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最后,增设法定继承人顺序在财产数额差距巨大的不同被继承人之间可能关注点或者关注的意义可能会有差异。越是财产数额多的被继承人,其对身后遗产的归属问题考虑的会越早,采取遗嘱的形式处理自己身后的遗产问题的可能性会越大;而对于财产数额不是很多的其他被继承人,其对身后遗产问题的归属考虑的不一定会很早,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可能性较大。修改继承法,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设法定继承人顺序恰好能够平衡千差万别的不同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属选择方式,选择遗嘱形式体现了遗嘱自由,反映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选择遗嘱形式适用法定继承,也能够使得遗产保留在血缘较近的亲属手里,这最终也不违背被继承人的心愿。

本文还要强调一点的是,立法只能是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向本文所论述的别的国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五亲等以外的远亲范围的情形,在我国目前的亲属范围来看没有实际意义,更没有必要。

参考文献:

[1]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2] 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3] 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4] 齐云译。巴西新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5] 陈国柱译。意大利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6] 唐晓晴等译。葡萄牙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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