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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劳动的价值分析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06-26

周凯[1]

(中国传媒大学 政治与法律学院,北京 100024

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40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在属于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事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明确承认了家事劳动价值,使我国的家事劳动价值立法迈上了一个不小的台阶,但是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很少。本文从家事劳动的经济、社会价值方面进行论证,分析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家事劳动确确实实存在着价值。

一、家事劳动和价值

(一)家事劳动

所谓家事劳动,是指料理日常家庭事务,如洗衣、做饭、买菜、打扫卫生,也包括照料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内的劳动。台湾著名家事法学者林秀雄将之简单概括为家事、育儿等家庭内劳动。1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该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则进一步明确了家事劳动的范围。

做过家务劳动的人们都知道,家事劳动十分琐碎,也是一项十分辛苦的劳动,属于人类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家事劳动的主体主要是家庭妇女,即辞去工作婚后专职从事家事劳动的妇女。

(二)价值概念的分析

何谓价值,《现代汉语词典》称:“ ①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决定于生产这一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不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东西,如空气,即使对人们有实用价值,也不具有价值。②用途或积极作用。”2 《辞海》称:“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二要素之一。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产品的社会联系的反映,不是物的自然属性。 ……。价值通过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即交换价值表现出来。‚价格。ƒ指积极作用。” 3

(三)婚姻家庭法语境中的价值

我们把上述权威工具书对价值所下的定义归纳一下来看,价值的内涵包括:商品价值;价格;一般意义上的积极作用。第一种价值指的是政治经济学概念或者说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第二种价值指的价格,这点好理解,第三种价值指的是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应该在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去发挥。婚姻家庭法语境中的价值显然指的是第三种含义,即人类生活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从事家事劳动的积极作用。我们关注家事劳动的价值所在,实际上就是要探究家事劳动和其他社会劳动(上班、工作等)是否具有一样的意义和作用。至少在婚姻家庭领域,家事劳动具备怎样的价值,对家事劳动进行经济学、社会学意义的分析,对于充分了解婚姻法第40条的立法背景,拓展该法的法律适用,保障以妇女为主要家事劳动主体的婚姻权益(这里主要指财产权益),具有相当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关于家事劳动价值的理论争议

20世纪50年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就开始争论对于家事劳动的价值评价。日本的矶野富士子教授于 1960年代发表题为《妇人解放论の混迷》的文章,该文认为:“1、家庭主妇因自己之劳动而接受当然之报酬或被夫抚养,此关系到家庭主妇地位之高低。又日本新法设有离婚时财产分与请求权之规定,若对家事劳动不与适当之评价,则财产分与请求权之存在,在理论上显得薄弱。2、家庭主妇之家庭内劳动为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或缺之生产手段,因其担当生产之一部分,当然产生价值。3、因家庭主妇之家庭内劳动所产生之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妇可以从夫之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事劳动所付加之价值部分。4、家庭主妇之家事劳动若属无价值之劳动,则意味着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若承认妻有独立之人格,则妻对于自己之劳动应有要求相当报酬之权利。5、家事劳动若不受到评价,则主妇所生之价值为夫所独占或为资本家所榨取。” 4该文一出现,立马引起了一场广泛而持久的争论,最终驳倒了经济学者所认为“主妇劳动不生经济价值”或“主妇劳动虽然有用,但在经济学上为不生经济价值之物” 之论调。此后家事劳动产生价值并且应当得到补偿的观点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1975年联合国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实现妇女年目标而制定的世界行动计划》第125项这样写道:“家事对家庭生活而言。非常重要,但一般仅承认其具有极少的经济的、社会的价值。惟所有的社会若希望达成维持家庭、教育子女的基本任务,则对于这些家事劳动,应给与高的评价。” 5 这就是说虽然家事劳动对于家庭的重要性得到了国际上普遍承认,但是对于是否应当承认家事劳动的经济、社会价值或者说具有多大的经济、社会价值还尚无定论。

日本学者有地亨先生认为家事劳动是否具有价值不能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其应当获得积极的社会评价,并与经济学上的评价区分开来。经济学虽然认为家事劳动没有价值,但不能简单认为其不能获得补偿。家事劳动即使不能市场换算,也不等于没有价值。6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积极主张操持家事劳动可以防止积极财产的流出,“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7 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在其《生活中的经济学》一书中说到,在统计国内生产总值时应把家事的贡献也算在里面,并认为家庭成员通过劳动为家庭生活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也应该是国家整体生产的重要部分。

三、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分析

18世纪西方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价值这个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有时候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叫使用价值,后者叫做交换价值8。亚当斯密在此论述的主要是指商品的交换价值,即影响或者衡量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什么?为此,亚当•斯密回答说:“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9 至少在这个意义上讲,劳动是有价值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于劳动是否包含家庭劳动,亚当•斯密没有从这个研究视角论述,而只是阐述了劳动用来估定商品的交换价值,而劳动的价值(商品的交换价值)可以用货币所表现了。

家事劳动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上是只有使用价值而无交换价值,所以丈夫在享受妻子辛勤劳动所提供的舒适家庭环境时是无需支付报酬的,家庭似乎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10问题是,任何劳动都是有价值的,都是人们辛劳的付出。家事劳动不能说就因为没有进入商品交换环节,就因此否认其本身的价值。劳动其实可以分为社会劳动和家庭劳动,社会劳动的价值在交换中体现,家庭劳动则是无需交换的只是体现在家庭生活中,确实没有进入市场。但是如果一个家庭如果请一名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几个小时保洁工作,是不是要给其支付报酬?如果我们把从事家事劳动的妻子的工作量统计一下,按照小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笔者相信,绝对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所以,家事劳动至少有其相对价值或叫隐性价值,而法律应当承认家事劳动的相对价值。

再进一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事劳动中“培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这些工作如果不是由夫妻的某一方来做,而是由从事相关工作的家庭教师、小时工或聘请自己的助手来做,我们应当支付工资,因为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交换工作报酬,劳动具有交换价值。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夫妻某一方承担了主要或全部的家事劳动,使得另一方承担较少或完全不承担家事劳动,省下的时间和精力用在自己的工作上、花在自身的学习充电上、用在完善自身的能力提高上,这是不是就有可能使其未来获得更稳固更丰厚的经济收入,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而这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从事家事劳动这一方的劳动中转化而来的。如果以后家庭解体,家事劳动自然就表现为价值,特别是在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下。不仅夫妻在离婚时家事劳动才表现为价值,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事劳动就应该表现为价值。

四、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分析

社会价值,强调的是个体行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即个人的行为对于社会做出了贡献。这种对社会的贡献使得个体自身也获得了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感。那么,家事劳动是否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呢?答案是肯定的。

我们以《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为例,比如说家事劳动中对子女扶养教育中的家庭教育,就是一种特殊贡献的劳动,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教师,父母的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智力的成长、健全人格心理的培养、良好道德的养成,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里面对于在其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所为的家庭教育当然有社会价值。

赡养老人作为家事劳动的一部分,一般是指晚辈对长辈在物质、生活上的帮助,精神上的关心、慰藉。由于受我国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目前家庭仍然需要承担赡养老人的重要职责,为了实现国家提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老年发展社会目标,对于从事赡养老人付出更多义务的一方来说,其行为无疑具有社会性,这种劳动也是具有社会价值的;另外,包括买菜、做饭、洗衣等其他家事劳动自然也是具有社会价值的,因为它们产生了经济和社会效益,人们也因此获得某种精神上满足。

笔者认为,对家事劳动价值的评价与分析这个问题阐释最多、最深刻的当属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虽然《婚姻法》第40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很少,但是从法条内容分析,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家事劳动的价值是予以充分肯定的。对家事劳动的价值评价随着社会的进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推动的是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注释:

1.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7.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使馆,2005.658.

3.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876

4.引自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 147-148.

5. 转引自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9.

6. 转引自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8-149.

7.林秀雄. 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5.

8.[]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商务印书馆,1972.25.

9.同上。1972.26

10.夏吟兰.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家务劳动的价值[J].法学杂志,2005(2).72.




[ 作者简介]  周凯,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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