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以公司未付加班费、未续签劳动合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 作者:谭志侠 发布日期:2019-07-11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二)企业高管以公司未付加班费、未续签劳动合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介绍:
H公司为集团公司,HK公司与HJ公司均为其子公司。王某于2006年入职HK公司工作,任销售顾问一职,2012年升任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公司有支付加班费的记录。2014年5月,王某到HJ公司任副总经理,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无加班费支付记录。
2017年9月,王某以HJ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请仲裁,要求HJ公司支付加班费*元,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HK公司和HJ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并要求HK公司和HJ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HJ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
一、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王某系HJ公司的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无须支付其加班费。
二、HJ公司人事已通知王某续签劳动合同,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王某,不应由公司承担给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三、王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和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四、HK公司和HJ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的人事架构、独立的财务体系。王某要求上述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本案从王某立案到2018年11月份收到终审判决,历时一年多的时间,经过“一裁两审”三个阶段,HJ公司的答辩意见绝大部分被仲裁委和法院采信(第二项除外)。除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外,王某的其他诉求全部被驳回。
律师分析及建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责任是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所以,员工以企业未签劳动合同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员工可以因用人单位未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索要经济补偿。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员工是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但企业高管是个例外,因为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是无义务向其支付加班费的。所以本案中王某以HJ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即需要为“续签”或“终止”做好准
备:企业决定续签的,需与原劳动合同作无缝衔接;企业决定到期终止的,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4、集团公司旗下的每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作为独
立的法人招聘员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集团公司旗下的多个子公司之间流动就职,亦需在前一公司办好离职手续后方可到下一个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否则,混乱的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公司的管理,也将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5、员工的劳动档案和证据原件公司一定要留存好,防止出现高
管有证据而公司无证据的尴尬局面。如果高管与公司发生争议和诉讼,它带给公司的风险和影响相比普通员工来说要大得多。
本文为谭志侠律师根据真实案例创作,严禁他人复制、抄袭、转载。






